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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背景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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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有序、优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市管理的区域。

一、出台背景

《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7月31日由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通过,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施行。《条例》施行以来,为健全全市市容环卫管理长效机制,巩固文明城市创建成果,不断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水平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但是,随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状况发生变化,出现了亟待规范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对城市人居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对美好环境的期待越来越高。为适应城市发展变化需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启动了《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工作,以适应新形势下城市管理的需求。

二、政策法律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省政府《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

3、《宜春市立法条例》。

三、协调情况

为确保《条例修正案》工作顺利进行,2023年5月,市政府办印发《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

5月16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城建环资工委、市司法局等起草组成员根据上位法修订情况结合城市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拟定了《条例修正(草案)》形成初稿,初稿形成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司法局同步挂网公开征求意见。

四、《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责任区责任人制度进行完善。责任区制度解决了产权范围内或管护范围内市容和环境卫生问题。但公共区域发动社会全民参与的制度并没有形成。因此,增加一款作为类似于“门前三包”条款,发挥临建店面、单位数量多、覆盖面广的群众优势,全民共同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其次,可以监督其他责任人是否履职尽责到位。

(二)增加非机动车乱停放的处罚。增加对非机动车乱停放的处罚,实践中城市管理部门一直都在管理电动自行车、摩托车、三轮车在人行道的乱停放问题,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往往借助《道路交通安全法》非机动车乱停放或按照占道堆放物料进行处罚,但理由都很牵强。同时,共享自行车、电动车乱停放等影响市容和交通的问题也很突出。因此,专门增设一条对非机动车、经营共享自行车、电动车管理不到位妨碍市容(主要是共享单车、电动车乱停放)的处罚条款。

(三)增加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为解决乱刻画、涂写、张贴等问题,我们采取疏堵结合的方式。一方面要设置公共信息发布栏,为发布信息者提供方便,解决市民发布信息需求。另一方面对乱刻画、涂写、张贴等要坚决制止,严厉打击,从源头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目前,我市对乱刻画、涂写、张贴等行为,没有有效手段进行制止,参考上海、长沙、绍兴等城市针对类似情形中有通信工具号码的可以对其进行暂停使用处理。

对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等内容中公布有通信工具号码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通知其限期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书面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接到通知后暂停其使用。为此,增设一款对电话号码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效的制止乱刻画、乱涂写、乱张贴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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