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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结束】关于公开征求《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市明月山景区条​例(草案)》意见的公告

来源: 作者:宜春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1-07-07 15:23:22

为推进江西武功山宜春明月山景区协同立法工作,促进景区高质量发展,现将《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市明月山景区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将修改意见发送至电子邮箱ycsfjlf@163.com,或者寄送至宜春市司法局(宜春市宜阳大厦中座宜春市司法局。信封上请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1年8月7日。

宜春市司法局

2021年7月7日

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市明月山景区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四章 协同与合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江西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宜春市明月山景区(以下简称明月山景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促进区域协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注释:本条是关于条例制定宗旨、目的和法律依据的规定。阐述了立法的价值目标,与宜春市实践结合,促进景区的生态保护与服务管理工作。

参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明月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明月山景区的具体范围、界线坐标和功能分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确定。

注释: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明确规定景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均适用本条例。

参考: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武功山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方案》(赣府发〔2017〕1 号)以及省武功山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印发的《武功山经营性旅游资源统一经营管理工作方案》。

第三条【基本原则】 明月山景区的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和区域协同的原则。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规划、管理、保护、利用应当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参考: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条:国家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2.《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条,“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明月山景区保护工作,制定和实施有关推进明月山景区资源整合、产业融合的政策措施。

注释:本条是关于市人民政府景区政策措施制定职责的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旅游资源丰富的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对跨行政区域且适宜进行整体利用的旅游资源进行利用时,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者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编制统一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五条【主管机构及职责】 宜春市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明月山管委会)是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在明月山景区内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参与制定、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三)制定、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调查、鉴定和登记风景名胜区内的景观、资源,建立相关档案,并对环境进行监测;

(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文明旅游、科普教育等宣传活动;

(六)规范、监督风景名胜区内的生产、建设、旅游、经营、交通等活动;

(七)负责风景名胜区内有关单位的相关协调工作;

(八)管理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及其他公共设施,改善服务条件;

(九)依法查处风景名胜区内破坏景观、资源、生态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

(十)负责履行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管理机构职责的规定。从宣传活动、经营管理、基础设施建设与服务、查处违法行为、协调相关工作等方面规定了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职责。

参考: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条: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2.《中共宜春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职责权限的通知》规定明月山管委会负责明月山景区接游工作;负责明月山景区的创建、森林防火、游客秩序、安全、环境卫生、旅游资源保护和旅游设施维护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明月山景区的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协同与合作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注释:本条是关于对在景区规划与管理、保护与利用等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规定。

参考:《森林法》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管理依据】 经批准的《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是明月山景区管理、保护和利用的依据,应当严格执行。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规划、管理依据的规定。

参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五条,“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分级保护】 按照《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明月山景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三级保护区。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分级保护的规定。

参考:《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第二十条:“将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外围保护地带。规划将特级、一级景点及其周边空间划为一级保护区,面积为 24.9平方公里。规划将五大景区范围内、一级保护区之外的空间划为二级保护区,面积为49平方公里。在风景区范围内、上述保护区以外的用地均划为三级保护区,面积为65.1平方公里。”

第九条【基础设施建设】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在明月山景区内设置界碑、界桩、路标、导览图、安全警示、文明旅游等标志,完善供水、供电、道路、通信、环卫、游览、防灾避险等基础设施建设。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定。

参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三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改善交通、服务设施和游览条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风景名胜区标志和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

第十条【登记建档】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对明月山景区内的动植物资源、历史建筑、历史遗迹、地质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进行调查、鉴定、登记,建立档案,并设置标志和保护设施。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登记建档制度的规定。

参考:《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三清山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对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人文景观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对特殊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重点保护对象,应当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景区管制】 明月山管委会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结合环境保护、生态恢复、森林防火、安全管理或者工程建设的需要,可以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明月山景区,提前向社会公布,并采取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做好疏导、分流工作。

旅游者不得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

旅游者违反规定进入非开放区、封闭轮休区或者临时性关闭的景区,需要救援的,救援费用依法由活动的组织者或者被救援者承担。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管制措施的规定。为保护景区生态环境,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明月山管委会可以采取临时管制措施,确定景区封闭区与轮休区。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2.《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二条:泰山景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实施方案和生态修复需要,合理确定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设置醒目标志,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游客进入非开放区和封闭轮休区。

第十二条【环境卫生监管】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统筹安排建设生活垃圾设施、场所,对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

旅游者应当减少包装物进入明月山景区。鼓励旅游者自带垃圾下山,并投放到指定地点。

驻山单位和经营者应当逐步实行净菜上山、减少包装进货和油烟餐饮,禁止乱倒、填埋餐厨垃圾。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环境卫生监管的规定。明确要求景区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参考:《宜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条: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第三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关园(区)管理机构履行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文明经营】 明月山景区内从事摆摊设点等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在明月山管委会指定区域有序文明经营,严禁乱堆乱放、乱倒垃圾、乱排污水等行为,并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文明经营的规定。

参考:《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三十条,“泰山景区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经营行为的管理,对泰山景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泰山景区内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在泰山景区明月山管委会确定的地点和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安全保障制度】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导游、商贩等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保障游览安全。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加强治安、消防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处理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保障良好的游览秩序。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安全保障制度建设的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二条,“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突发事件预防机制】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妥善安排游客,并立即向景区管理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明月山管委会可以临时关闭明月山景区、景点,做好游客疏导、分流工作,并及时告知公众。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建立突发事件预防机制的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开展救援,并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

第十六条【飞行活动管控】 明月山景区内开展直升机低空飞行活动或使用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活动的,除经相关部门批准外,还应当服从明月山管委会的管理。

注释:本条是关于在景区进行飞行活动管控的规定。

参考:《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在泰山景区内使用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活动的,应当服从泰山景区明月山管委会的管理。”

第十七条【景区收费】 明月山景区的门票价格依照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逃逸或者组织逃逸门票,不得冲闯门禁。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收费的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三条,“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第十八条【文明生态旅游公约】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制定明月山景区文明生态旅游公约,应当在明月山景区做好公约的公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旅游者有违反明月山景区文明生态旅游公约拒不改正的,由明月山管委会将其纳入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并通报旅游者本人,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挽回不良影响。

注释:本条是关于文明生态旅游公约的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8年修正)》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信息发布】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科学核定并公布景区的游览路线、环境容量和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及时发布承载预警信息。

注释:本条是关于信息发布的规定。

参考:《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三十二条,“风景区明月山管委会应当科学核定各景区、景点的环境容量、游览接待容量和游览线路,并对风景区内的导游和服务人员进行管理。不得超过核定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破坏明月山景区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行为。

注释:本条是关于鼓励群众举报景区违法行为的规定。

参考: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2.《江西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八条,“对江西武夷山保护区内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江西武夷山保护区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三章  保护与利用

第二十一条【景区保护】 明月山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和环境,应当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

注释:本条是关于风景名胜区保护的一般规定。

参考: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的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为保护景区内的景观和自然环境,明确要求明月山管委会应建立相关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责任落实。

第二十二条【保护制度建设】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保护的内容和实施步骤等。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对云谷飞瀑、太平山、黄山松群落等景观实行重点保护并按照有关程序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注释:本条是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的规定。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加强对景区动植物、水土资源的保护。根据《武功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规定云谷飞瀑为特级景点,太平山、黄山松群落为一级景点,应当重点进行保护。

参考:《江西省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十四条,“龙虎山和龟峰风景名胜区的地貌景观和自然环境,应当根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严格保护,不得破坏或者随意改变。龙虎山明月山管委会和龟峰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的各项管理制度,组织落实保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生态资源保护】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做好明月山景区内国土绿化,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科学预防森林火险等林木和植被资源的保护工作。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生态资源保护的规定。景区内国土绿化是景区发展的前提基础,明月山管委会应做好绿化工作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第1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第28条:国家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提供林产品等多种功能。

第二十四条【物种资源保护】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保护明月山景区内生物物种资源,维护明月山景区的生物多样性和特有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明月山景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当经检疫部门检验同意,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物种资源保护的规定。生物物种资源是维持人类生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资源。外来物种对当地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条例明确规定不得擅自向景区引进外来生物物种和转基因物种,确需引进的,应履行相应的批准程序。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第29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30条:“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应当合理开发,保护生物多样性,保障生态安全,依法制定有关生态保护和恢复治理方案并予以实施。引进外来物种以及研究、开发和利用生物技术,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 

第二十五条【景区水源保护】 禁止向明月山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明月山景区内的湖泊、溪流、泉水、瀑布、池潭等水域,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水源保护的规定。水源保护区区域内以保护水源为前提,严禁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根据不同等级的水源保护区开发条件进行旅游项目开发。条例规定景区内河溪、泉水、池潭的水流、水源等应当保持原状,不得随意改变。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正)》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34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2.《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七条,“禁止向风景区内的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或者倾倒污水、垃圾。风景区内的溪流、泉水、瀑布、深潭、水源,除按风景区规划的要求整修、利用外,均应当保持原状,不得截流、改向或者作其他改变。”

第二十六条【景区建设活动】 明月山景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应当保持明月山景区的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建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明月山景区的森林植被、湖泊水体、地质地貌、文物古迹等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施工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内建设活动要求的规定。明确规定景区建设应当与环境相协调,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参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有利于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新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与自然保护区规划应当相协调。”第30条:“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七条【景区车辆管理】 在明月山景区内经依法批准从事观光游览的车辆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使用清洁能源,保持车体清洁。

游览车辆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的划定或者指定,由明月山管委会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靠。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明月山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内车辆管理的规定。

参考: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正)》第47条:“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本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修订)》第41条:“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镇江市金山焦山北固山南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在三山南山风景区内从事观光游览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法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使用清洁能源,保持车体、船体清洁。

游览车辆运行路线和停靠站点、船舶航线和停靠码头的划定或者指定,由三山南山风景区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从事观光游览服务的车辆、船舶等交通营运工具,应当依照规定线路行驶,并在规定地点停靠。机动货车、工程车等重型车辆因建设需要进入景区的,应当达到密闭化运输要求。

第二十八条【行为规范】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在明月山景区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开山、采石、开矿、修坟立碑、河道采砂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三)滥伐林木、猎捕野生动物;

(四)刻划、涂污、攀爬、打钉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坏景观、景物和设施;

(五)随意丢弃、倾倒废弃物;

(六)随意排放污水、废气等有害污染物质;

(七)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

(八)胁迫、诱骗游客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索要或者骗取游客额外费用,不明码标价、哄抬物价、无证经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

(九)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烧香点烛、野炊、烧荒,燃放烟花爆竹,燃放孔明灯,或者其他违规用火行为;

(十)擅自采挖草药、景观类花木;

(十一)擅自在规定范围外宿营、搭设帐篷;

(十二)其他损坏景观、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注释:本条是关于行为规范的规定。明确规定禁止在景区实施的十二种行为。

参考: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26条:“在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二)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三)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四)乱扔垃圾。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16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第20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3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第30条:“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一)文物保护单位;(二)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六)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4、《风景名胜区条例(2016年修订)》第43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动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景区活动批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明月山景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明月山管委会批准同意: 

(一)设置、张贴户外商业广告;

(二)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会展、体育竞赛等活动;

(三)开展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影视拍摄等活动;

(四)组织或者参与大型宗教活动;

(五)其他影响生态、景观或安全保障的活动。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活动批准的规定。在景区开展商业活动、体育活动、科学研究、宗教活动以及其他影响景区安全的活动应当经明月山管委会批准同意。

参考:1.《风景名胜区条例》28条:“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29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一)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二)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三)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四)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2.《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五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张贴商业广告,举办大型或者营业性的游乐、演出、会展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法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条【生态损害赔偿】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依法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景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对相关公益诉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生态损害赔偿的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我市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草原、湿地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建立景区生态损害赔偿是保护景区生态的重要制度。

参考: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检察机关、负有环境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通过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十条,“泰山景区明月山管委会应当建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生态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泰山景区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三十一条【宣传教育】 明月山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对明月山景区生态保护、文明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宣传教育的规定。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应加强景区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群众对景区保护的参与度。

参考:《泰山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6月9日为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类媒体,加强对泰山景区生态保护、生态旅游、文明旅游等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的保护和参与意识。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村(社区)和个人参与泰山景区生态保护工作。鼓励和引导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开展泰山景区生态保护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景区保护奖励】 进入明月山景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保护景观、资源、环境和公共设施的义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投资、捐赠、提供服务、种植纪念树、营造纪念林等方式参与明月山景区保护活动。

注释:本条是关于景区保护与奖励的规定。景区环境保护既要依靠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也要发挥群众作用,依靠群众,鼓励群众制止、检举破坏宜春明月山风景名胜资源与环境的行为,并对对在景区保护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参考:1.《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和游览者应当保护风景名胜区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和各项设施。2.《南昌市梅岭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对在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和管理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明月山管委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 协同与合作

第三十三条【协同与合作总则性规定】 市人民政府、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与萍乡市人民政府、萍乡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吉安市人民政府、安福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安福武功山管委会)定期举行联席会议,采取签订合作协议、信息共享等方式,研究确定规划协同、应急联动、旅游联盟、建设工程协商、综合行政执法等事项,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注释:本条是关于协同与合作的总则性规定。明确了区域协同与合作的主体、方式、内容。

参考:《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14条第1款,“行政机关之间可以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签订区域或者部门合作协议等机制和方式,开展行政协作。”

第三十四条【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规定】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与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安福武功山管委会逐步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平台,将规划布局、景观资源、游览线路、交通流量、服务设施、应急救援、气象预报、游客量、灾害性天气警报、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数据互联互通,实行动态化监管和联合处置。

注释:本条是基于第三十三条协同与合作的总则性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建设信息共享平台的主体及所共享的内容。

参考:1.《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1条:“为规范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强化政务信息系统应用绩效考核,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3条:“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4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国家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审批的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备案管理。财政部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建设、运行和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并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并联管理。2.《南京市旅游条例》第二十二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公共信息和咨询平台,建立旅游信息共享与服务机制,推行旅游公共服务智慧化,监测旅游实时数据,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景区景点、线路、交通、气象、客流量预警、食宿、购物、医疗急救等旅游服务信息。”

第三十五条【跨区域建设工程的审批】 在明月山景区内跨行政区域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有关的审批机关可以书面征求明月山管委会、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和安福武功山管委会的意见,避免重复建设。意见不一致的,有关的审批机关应当通过协调机制沟通研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

注释:本条是基于第三十三条协同与合作的总则性规定,进一步规定了重大建设项目审批中意见不一致的具体处理办法。

参考:《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十六条【应急联动的规定】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与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安福武功山管委会通过协调机制,建立信息传输渠道,定期开展应急联合演练和竞技,统一预警分级标准,明确应急联动事项、程序和处置规则。

注释:本条是基于第三十三条协同与合作的总则性规定,进一步规定了应急联动的具体操作办法。

参考: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第1.5条:“工作原则⑸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第三十七条【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授权或者书面委托明月山管委会实施行政处罚。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与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安福武功山管委会通过协调机制,共同制定执法事项目录和内容,实现线索互联、标准互通、结果互报,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林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明月山管委会应当与萍乡武功山管委会、安福武功山管委会通过协调机制,在依法查处跨行政区域违法建设、捕猎野生动物等方面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注释:本条是基于第三十三条协同与合作的总则性规定,进一步规定了综合行政执法的规定。

参考: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旅游违法行为查处信息的共享机制,对需要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督办。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八条【三地景区门票的规定】 明月山景区应当出售和互认江西武功山统一制式的通票、三联票、双联票和单项票,通票、联票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票的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通票、联票。

注释:本条规定了景区门票售卖的种类与价格。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第三十九条【三地协同监督机制的规定】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与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建立协同监督机制,采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质询或者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监督景区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注释:本条规定了协同监督机制的主体、工作方式。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六)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景区行为规范责任之一】 有第二十八条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明月山景区管理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释:本条是关于违反景区的行为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在风景区内擅自搭棚、设摊、设点、扩面经营、超出指定地点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的,或违反风景区明月山管委会根据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作出的限制性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景区行为规范责任之二】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明月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注释:本条是关于违反景区禁止性规范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三)、(五)、(六)、(七)、(九)项规定之一的,或者放养家禽家畜、乱设摊点、阻碍交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景区管制措施的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明月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况紧急的,明月山景区管理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人员实施暂扣户外运动装备、设施、包裹等财物的措施。

注释:本条是关于违反景区采取管制措施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旅游者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擅自从事探险、攀岩、滑翔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活动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飞行活动管控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展直升机低空飞行活动或使用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和空飘物进行飞行活动的,由明月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可能出现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或损害景区游览秩序和生态环保的,可以同时实施暂扣直升机或无人机、动力伞、热气球等飞行器和空飘物的措施。

注释:本条是关于违反飞行活动管控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峨眉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审核同意举办体育赛事、大型游乐、演艺娱乐等活动,从事影视拍摄等活动,或者从事商用、私用直升机起降等活动的,由峨眉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违反景区收费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逃逸门票或者组织逃逸门票的,由明月山景区管理部门责令补票,情节严重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注释:本条是关于游客违反景区收费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情形,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注释:本条是其他法律责任兜底条款的规定。

参考:《江西省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部门实施处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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