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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普法】某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高岭土矿越界开采案

来源:宜春市司法局 作者: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3-04-11 17:01:05

一、基本案情

根据省厅下发的影像套合图,2023年2月15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对某县某矿业有限公司高岭土矿疑似越界开采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2019年1月起至2022年2月,某县某矿业有限公司所属高岭土矿存在超越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高岭土矿的行为。经委托第三方勘测机构对该公司高岭土矿涉嫌越界开采范围进行实地勘测,根据《储量调查地质报告》,违法采矿数量总计19.3万吨。某县某矿业有限公司越界开采和超深开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和《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采矿的违法事实。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江西省矿山生态修复与利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给予某县某矿业发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越界开采,退回本矿区许可范围内采矿;2.责令对非法开采的矿山进行生态修复;3.对非法采出的高岭土矿(含锂)19.3万吨的矿产品违法金额予以没收,合计:1018.32万元;4.对违法所得价值处以30%的罚款305.496万元;共计1323.816万元。2023年3月24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向某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款共计1323.816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1年7月15日实施)第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以及《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的相关规定,该案涉及违法所得金额1018.32万元,已涉嫌刑事犯罪,2023年4月1日某县自然资源局将该案移送至某县公安局进一步处理。

三、案例启示

锂电新能源产业是宜春市头部产业,也是全省重点产业,近两年国轩高科、宁德时代、比亚迪、赣锋锂业等全球知名锂电龙头企业先后来宜春投资,多个超百亿元大项目落户宜春,全市锂电新能源产业迈上新台阶。当前违法违规开采含锂资源易发高发,从严、从快、从重查处非法开采含锂瓷土矿行为是重中之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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