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委托司法鉴定指南 |
办理依据 |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2、《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2002年6月1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第107号令); 4、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申办材料 |
1、委托书; |
办理程序 | 1、委托鉴定; 2、提交送鉴材料(检材、资料); 3、受理审核; 4、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5、缴纳鉴定费; 6、实施司法鉴定; 8、领取司法鉴定意见书。 |
办理条件 |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 2、有不少于20万至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3、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4、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5、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6、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司法鉴定人。 |
办理时限 |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2、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查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4、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
收费标准 | 《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赣发改收费字[2006]46号) |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办理机构 联系电话 |
宜春市高士路356号 工作日 早8:00-12:00,下午14:30-17:30 宜春司法鉴定中心 0795-3218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