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号)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司法审字〔2019〕1号)文件的部署要求,为明确我市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公布。
清单内各部门(见附件)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和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推进中,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19年8月30日
附件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4.市教育体育局
5.市科学技术局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市民政局
8.市财政局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市自然资源局
11.市生态环境局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市交通运输局
14.市水利局
15.市农业农村局
16.市商务局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版权局)
1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19.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市应急管理局
21.市审计局
2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4.市林业局
2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市统计局
27.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8.市扶贫办公室(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9.市医疗保障局
30.市行政审批局
3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32.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33.市公安局
34.市司法局
35.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6.市档案局
37.市公务员局
38.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39.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40.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1.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42.市政府信访局
43.市国家保密局
44.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45.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6.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
47.明月山温泉风景明胜区管理委员会
48.市残联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