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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宜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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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911)和《江西省司法厅关于编制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通知》(赣司法审字〔2019〕1号)文件的部署要求,为明确我市市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一步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印发公布。

  清单内各部门(见附件)要严格按照要求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控发文数量,提高文件质量。未列入清单的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临时机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以及其他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均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其职责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制发。

  因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工作和我市事业单位改革正在推进中,相关事业单位暂不纳入清单。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变化,对制定主体进行核实增减,并向社会公布。


  附件: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2019830



附件

  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序号  单位名称

1市人民政府

2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

4市教育体育局

5市科学技术局

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7市民政局

8市财政局

9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市自然资源局

11市生态环境局

1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3市交通运输局

14市水利局

15市农业农村局

16市商务局

17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市版权局)

18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

19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市应急管理局

21市审计局

22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4市林业局

2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6市统计局

27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8市扶贫办公室(市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9市医疗保障局

30市行政审批局

31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32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33市公安局

34市司法局

35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36市档案局

37市公务员局

38市政府新闻办公室

39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40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41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42市政府信访局

43市国家保密局

44市国家密码管理局

45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46宜阳新区管理委员会

47明月山温泉风景明胜区管理委员会

48市残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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