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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宜春市法律服务行业“飞行检查”制度(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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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

现将《宜春市法律服务行业“飞行检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参照执行和贯彻落实。

 

 

 

宜春市司法局                宜春市律师协会

 

 

                    宜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2021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宜春市法律服务行业“飞行检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律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提升法律服务行业服务水平,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市司法局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始终坚持三个导向,选配精干力量,以不提前通知、不打招呼的方式,通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和法院案管系统,随机抽取已判决案件,突击开展检查。

第二条  “飞行检查”主要针对各所的案卷进行评查,是指评查人员依据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对被评查单位案卷档案、案卷材料进行综合评判活动。

第三条  “飞行检查”工作由宜春市司法局律管科和宜春市律师协会、宜春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联合成立评查小组,结合每年年度考核双随机检查和被投诉的律所及律师,组织开展案卷评查。

第四条  评查人员对各所和所内每个人承办业务形成的归档案卷材料,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评查。

第五条 “飞行检查”项目分诉讼和非诉讼两大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三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业务。

第六条 案卷材料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的原则立卷归档。两人以上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归档,但不同所不同人员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跨年度案件应在办结年归档。担任常年或者专项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或一个聘请期限一卷。

第七条  案卷必须在所内管理系统上登记并归档。案件卷宗应当符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等规定,材料齐全,并在管理系统中登记。

卷内材料必须整齐、清晰,代理形成的证据材料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法、证据规则、律师法、司法行政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案卷卷宗目录》等制作,有关法律文书的签名必须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书写、签发。

第八条  依据评查内容,实行百分制评分标准,并确定四个等级,分别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不满90分为“良好、60分以上不满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九条  对评定为“优秀“、“良好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奖励和通报表彰;对于“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再予以重新评定。评定结果将作为有关评优、奖励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司法局律管科负责解释。

 

 

“飞行检查”评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第一条  案卷分类规范的,5分。案卷没有诉讼、非诉讼分类的,扣2分:诉讼类案件没有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分类的,扣2分:非诉讼类没有法律顾问、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业务分类的,扣1分。

第二条 案卷材料按年度归档的,2分;一案一卷的,2分;一卷一号的,2分。每卷错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三条  跨年度案件,在办结年归档的,2分。列错年度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四条  案卷在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的,8分。少登记一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五条  案件立案手续、资料齐全的,10分。缺法律援助首问告知书、风险告知书、利益冲突审查或审批表的,每卷少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六条  案卷有聘请合同的,2分;有授权委托书的,2分。每卷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七条  有收费凭证的,2分。缺少的每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八条  有起诉(上诉)状或答辩状的,2分;有司法机关裁判文书的,2分。每卷少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九条  案卷基本证据材料齐全的,4分。缺少的每件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条 有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撤诉、调解和撤销案件的除外),辩护词或代理词观点具体、论证充分、结论明确的,15分。每卷少一项扣2分,直至扣完为止无书面辩护词或代理词的,扣15分。

第十一条  有法律顾问或非诉讼项目卷宗的,10分;卷宗材料基本齐全的,5分。顾问合同、收费凭证、审批表、工作记录或基本材料缺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没有法律顾问的除外)。

第十二条  编号编页规范的,4分。要求(1)逐页编号:(2)两面有字要两面编页号;每卷错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三条 有案卷封面且填写完整的,2分;有卷内目录且内容整齐,字迹工整的,2分。达不到标准的,直接扣完。

第十四条  卷内文书的说明材料填写在备考表内的,2分。如果有说明材料未按要求填写的,每件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五条  有案件承办日期且填写准确(以聘请律师合同签订日期为准)的,3分;有结案日期且填写准确(以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十五日内为准)的,3分。每卷错一项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六条  对破损材料进行处理的,1分;案卷纸张大小统一规范的,1分;对卷内金属物进行处理的,1分。案卷材料达不到要求的,直接扣完。

第十七条  装订线绳装订孔规范的,2分;有封签的,1分;骑缝线盖章的,1分。卷宗达不到要求的,直接扣完。

第十八条  卷内有书面办案小结的,2分。没有办案小结的,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


政策解读:http://sf.yichun.gov.cn/xxgk-show-5442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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