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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关于印发《宜春市司法鉴定行业三年发展规划(2023—2025)》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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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目标要求,推进我市司法鉴定行业高水平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将《宜春市司法鉴定行业三年发展规划(2023—2025)》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司法局

                      2023年10月15日


宜春市司法鉴定行业三年发展规划20232025)

为科学配置全市司法鉴定资源,保障和推动司法鉴定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办、国办《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全省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精神,全面落实《江西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2023—2025)》目标要求,促进全市司法鉴定机构科学规划,行业管理规范有序,有效满足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鉴定需求,根据《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并承接上一轮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发展三年规划,结合我市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扣关于健全完善全省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的总体要求以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高质量发展的总体原则,进一步科学规划和合理配置全市司法鉴定资源,持续推动全市司法鉴定行业科学有序和高质量发展,更加有效彰显司法鉴定的重要司法保障作用和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宜春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司法鉴定服务。

二、总体目标

2023年至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期内或规划期间),着力推进并预期实现全市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规范化,使司法鉴定业务分布更加均衡化,司法鉴定机构建设更加“双高化”,司法鉴定人队伍更加专职化,司法鉴定执业和管理更加信息化,司法鉴定服务供给和保障更加优质化,全力满足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的司法鉴定需求。

三、规划原则

(一)最大限度满足社会需求

以近3年全市司法鉴定业务统计数据及其增长幅度、潜在业务数量摸底情况为基本依据,结合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复杂程度、鉴定效率平均指数和司法鉴定机构平均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规划数量。

(二)综合考量资源状况

根据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技术含量和各地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司法鉴定技术要求高、社会需求相对较少的司法鉴定项目的规划数量和布局,充分发挥中心城市资源优势和副中心城市区位优势,引导建设“双高”的品牌机构和品牌项目,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积极回应服务期待

根据高效、便民原则,综合考虑各地人口数量、地理位置、交通条件、资源状况等因素和有关司法鉴定项目的特点、机构设置情况,在确保司法鉴定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社会需求量较大、时效性较高、资源丰富司法鉴定项目的规划数量,回应办案机关和人民群众获取高效、便捷的司法鉴定服务期待。

四、任务举措

(一)以党建为引领,确保司法鉴定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加强行业党建是推进司法鉴定事业高质量健康发展的坚强组织保障。司法鉴定机构要始终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落实到司法鉴定工作始终,不断强化司法鉴定工作的政治性、政策性和法律性。规划期内,各司法鉴定机构要深入贯彻《江西省司法厅关于推进落实全省司法鉴定行业党建工作任务的指导意见》(赣司鉴字20215号),针对机构特点,分类实施,应建尽建,全面落实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在司法鉴定机构全覆盖的各项要求。进一步理顺党员组织关系,组织关系不在机构党组织的党员,要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原则,参加机构党组织生活。要以“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制”“党建示范点”等为载体,全面推进党员司法鉴定人“亮身份、亮承诺、亮岗牌”机制,推进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相互融合、互相促进、共同发展。

(二)以优化促发展,推进高资质高水平鉴定机构建设

1.优化和调整全市鉴定机构区域发展布局。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高质量发展的总体原则,继续优化司法鉴定机构区域发展布局。

1)规划期内,全市重点推动建设1家对标国家标准的“双高”鉴定机构,引领全市司法鉴定行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推动诚信等级评估达到A级的机构优先建设“双高”司法鉴定机构。

2)鼓励和支持“双高”司法鉴定机构到不具备设立司法鉴定机构条件,难以满足基本司法鉴定服务需求的县设立分支机构,或者通过重组、合并方式吸收规模较小、业务单一、技术能力较弱的司法鉴定机构并注入优质资源推动其转型升级,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技术能力、服务效能。

3)规划期内,不再新增设仅有单一司法鉴定领域项目的鉴定机构,不再在县(市)一级新增设司法鉴定机构;鼓励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通过整合重组的方式做强做优;重点支持和推动丰城市等地方打造有适度规模的综合性司法鉴定机构。

4)继续推进和鼓励司法鉴定机构进驻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重点开展司法鉴定宣传、咨询和引导等服务,方便群众获得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知识和服务相关信息。支持有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探索采取“前台后室”(即中心大厅设咨询服务台,办公区域设鉴定检查室)的方式依法整体入驻县(市)法律服务中心,方便群众便捷获取司法鉴定服务。

5)严格依法审核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主体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申请,原则上司法鉴定机构设立主体相关业务与司法鉴定机构业务相近或者互通,防止社会资本无序进入司法鉴定行业和控制鉴定机构,严禁社会资本通过操控司法鉴定机构谋取不当利益,确保司法鉴定的中立地位和公益属性。

2.优化和拓展全市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发展布局。立足于传统业务提质增效、新型业务高位拓展、潜在业务积极探研,致力于填补业务空白、完善业务结构、提升业务能力,不断优化司法鉴定机构业务发展布局。

1)总量控制和高质量发展法医类鉴定项目。目前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法医类鉴定项目存量总体上能够满足一般性、常规性司法鉴定要求,但还存在一定程度“小、散、弱”的问题。规划期内,总体数量上保持动态平衡和适度精简,重点在拓展法医类鉴定分领域项目和引进法医专业人才、培育专职人员、发展高端业务、填补空白项目等方面加以引导和支持,推进法医类鉴定项目集约化、内涵式、高质量发展。

2)规划期内,原则上不再审核登记现有司法鉴定机构新增单一“亲子关系鉴定”的法医物证鉴定项目和单一“挥发性毒物鉴定”的法医毒物鉴定项目。

3)支持和推动法医病理鉴定专业队伍建设、业务领域拓展和科研能力提升,推进公民非正常死亡法医鉴定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对已具备“道路交通事故类司法鉴定全业务链”五个鉴定领域项目以上(其中法医类鉴定领域项目三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本着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可以申请增加法医精神病鉴定中的精神损伤类鉴定、精神状态鉴定等与道路交通事故类鉴定需求相关联司法鉴定项目。

4)有序拓展和平衡性发展物证类鉴定项目。目前全市物证类鉴定项目存量总体上呈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特点,除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外,其他痕迹鉴定分领域项目和文书鉴定、微量物证鉴定项目还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项。规划期内,重点引导和支持司法鉴定机构高标准发展物证类鉴定项目以及相关分领域鉴定项目;对现有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着重加强教育培训和督促指导,以提升其整体鉴定能力和鉴定质量;总量控制和从严审核新增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项目。

5)加强音像资料(含电子数据)鉴定项目的研究与发展。立足我市服务数字经济新需求和信息社会新业态,重点引导和支持电子数据鉴定项目建设和发展,加强人才引进和项目建设,不断提升全市电子数据鉴定业务能力水平。

6)优化结构和统筹性发展环境损害鉴定项目。目前全市环境损害鉴定项目发展总体上稳健有序,但结构性矛盾依然存在,需要继续统筹协调、优化调整,重点指导推动现有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加强专职专责鉴定人队伍建设、提高自有设备和实验室配置、提升整体质量和服务能力,更好地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规划期内,不再新增综合性环境损害鉴定机构。

(三)强化司法鉴定人能力建设,加大专业化专职化司法鉴定人队伍培育

1.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引导广大司法鉴定人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着力打造一支崇尚法治、尊重科学、严谨规范、诚信敬业的司法鉴定人队伍,为办案和诉讼活动提供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专业技术服务,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严格把好准入关。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部相关登记评审原则以及《江西省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试行)》等对司法鉴定人必备资质条件的规定要求,对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的行业执业资格、专业能力、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历以及身体状况、兼职情况等进行实质审查,确保申请人能够胜任司法鉴定活动和出庭作证工作任务。

3.优化机构人员结构。鼓励引进和优先准入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人员和相关司法鉴定专业或紧密专业的人员加入执业鉴定人队伍,逐步建立以专家型骨干人才为引领、技能型实用人才为支撑、复合型管理人才为保障以及老、中、青鉴定人梯队建设的司法鉴定机构良好人员结构。规划期内,力争全市司法鉴定人才队伍中具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占比达到60%以上,法医类鉴定人队伍中具有法医学专业背景的占比提升至30%以上。

4.逐步提高专职鉴定人比重。一是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是专职司法鉴定人。二是规划期内,推动司法鉴定机构逐步提高专职司法鉴定人比例,至2025年底要求司法鉴定机构现有每个司法鉴定领域项目专职司法鉴定人比例应当不低于50%(司法鉴定供给不足、人才短缺的重点推动发展的领域项目,可以视情暂时放宽要求,下同)。三是规划期内,司法鉴定机构现有司法鉴定领域项目专职司法鉴定人比例低于50%的,不再受理司法鉴定机构该司法鉴定领域项目增加兼职司法鉴定人的申请。四是规划期内,司法鉴定机构申请新的司法鉴定领域项目,申报并核准执业的司法鉴定人,每个司法鉴定领域项目专职司法鉴定人比例应当不低于50%。

(四)硬化监管措施,完善严格准入和依法退出机制

1.严格依法准入登记。严格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江西省司法鉴定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定司法鉴定事项依法进行审核登记。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司法鉴定事项,依法不予准入登记。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准入和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的,依法按要求组织专家对其鉴定人构成、人员能力、机构能力、必备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资质、场所、业绩和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考核评审,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准入。

2.完善依法退出机制。认真落实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退出管理办法(试行)》(司规[2021]5号),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对符合应当依法给予撤销登记、注销登记或者限期整改情形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退出管理,促进司法鉴定行业有序竞争、优胜劣汰。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应当将相关信息通过门户网站等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相关单位。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施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是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确保司法鉴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勇于担当,把落实规划任务作为推动司法鉴定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容,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水平。

(二)积极主动作为。各地本着既要稳妥、又要积极的方针科学管理和规范发展司法鉴定行业,各司法局内部要明确职责范围,改进工作作风,确保司法鉴定管理工作高效运转。要充分发挥主动性,对本地区相关领域司法鉴定资源进行摸底、调研、整合、引入,确保新发展的鉴定机构具有与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在本行政区域居于前列,具有重要影响力和社会公信力。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坚持法律思维,恪守科学精神,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执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针对机构及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情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从严处理。积极发挥市司法鉴定协会技术指导、行业惩戒等作用,定期分析行业发展遇到的问题和阻碍,认真研究,不断改善行业现状,带领行业突破发展瓶颈,引领全行业改革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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