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委依法治县(市、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
《宜春市关于深化新时代调解工作法治化提升调解质效的实施意见》已经五届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宜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
2024年5月16日
宜春市关于深化新时代调解工作法治化
提升调解质效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勇争先、善作为”的目标要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深化“只进一扇门、解纷万家事”改革,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各类调解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抓前端、治未病,切实将矛盾纠纷吸附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现就提升调解质效,充分发挥调解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中的基础性作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以预测预警预防各类社会矛盾风险为目标,以健全完善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为抓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以大格局的视野谋划、以大格局的思路统筹、以大格局的能力推进新时代全市调解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调解工作的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宜春。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彻到调解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调解工作正确方向。
——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调解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以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智能的调解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和部门责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坚持依法自愿。在双方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政策调解,坚持法治、德治和自治相结合,实现公平正义。
——坚持协调联动。以问题和需求为导向,加强部门间多调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等多调联动,形成调解工作合力。
——坚持创新发展。总结有益经验,从实际出发,不断推进工作理念、平台载体、制度机制、方式方法创新,丰富和完善调解制度,提高调解质效。
(三)总体目标
健全网络、优化队伍、创新机制,构建市、县、乡、村、网格五级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体系,提高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全市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基本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矛盾纠纷内部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本领域内化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不出县(市、区),矛盾不上交,着力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矛盾纠纷化解能力
(一)做好人民调解
1.调解组织规范化。认真贯彻《人民调解法》,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人员组成及名称、标识,统一规范调解文书、卷宗制作和档案管理,修订完善人民调解员选聘、培训、考核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矛盾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工作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各个环节有章可循。坚持按照“五落实”和“六统一”的要求,切实规范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县(市、区)司法局要及时对辖区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进行备案登记,加强工作指导。
2.调解队伍正规化。着眼于人民调解工作开展需要,在积极发展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同时,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人民调解员队伍结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有条件的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分别配备至少3 名、2 名、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派驻调解工作室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调解员。注重选聘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司法鉴定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等社会专业人士和“两代表一委员”“五老人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大学生村官等担任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选聘的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颁发聘书,人民调解员工作证由宜春市司法局负责设计,县(市、区)司法局统一印制发放。
3.调解工作法治化。严格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权益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调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矛盾双方“利益共赢”。充分发挥公证、司法鉴定纠纷预防化解的作用,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调解工作,为矛盾纠纷解决提供专业支持。利用法律工作者专业优势,向矛盾纠纷当事人释法明理,帮助当事人理解法律、尊重法律。完善“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发挥乡规民约自治规范作用,结合基层网格化治理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帮助基层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坚持“调宣结合、协同作战”的理念,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将调解工作和普法宣传紧密结合起来,在调解中普法,在普法中调解,教育引导广大群众依法规范行为,依法维护权益,依法表达诉求。
4.调解品牌多样化。各地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支持、鼓励能力强、口碑好、威望高、群众信得过、具有一定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律专家、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明白人骨干”、优秀人民调解能手等申请设立调解工作室,打造一批“做得好、信得过、叫得响”的调解工作品牌。调解工作室可以采取调解员姓名命名、调解团队命名、调解员身份命名、调解工作理念或目标命名、调解工作方式方法命名等,由所在调委会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备案登记。调解工作室全称由“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三部分内容依次组成,简称由“个人姓名或特有名称”和“调解工作室”两部分内容依次组成。通过设立一批调解工作室,树立起调解工作的品牌和标杆,让人民调解更接地气、更入人心、更有影响力。
(二)做实行政调解
1.压实工作责任,形成调解合力。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推动,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与其职能相关的行政调解和本系统、本单位行政调解的业务指导。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调解工作的推进、指导、培训与协调。
2.加强工作保障,筑牢调解基础。全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调解工作保障,要建立行政调解机构,指定具体承办部门,配强工作人员,设置行政调解室,配齐设施设备,保障工作经费;住建、市监、人力资源、卫生健康等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各县(市、区)要充分发挥基层的便民特性,在乡镇、园区、商会、企业等便于实地开展行政调解的地方设立行政争议化解站、行政执法监测点等场所,及时化解老百姓“家门口”的行政争议。
3.健全工作机制,提高调解质效。要完善“统一受理、联调联动、多元化解”的运行机制,充分利用矛盾多元化解中心品牌,促进行政执法单位与法院、检察院、信访、复议、仲裁等职能机构的衔接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联动、容错免责与过错追责等机制,着力推动诉讼、仲裁、复议等资源有效融合。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办结当事人申请的民事纠纷调解,对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组织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及时组织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行政争议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参加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的调解,依法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不断提高行政调解的质效。
4.强化依法行政,推进溯源治理。要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有关规定,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狠抓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全面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严格执行柔性执法、联合执法、行政执法“好差评”、行政执法监测点等制度,确保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全覆盖、无缝隙,真正从源头规范行政行为。
(三)做强司法调解
探索调解与裁判适当分离,让更多擅长调解的员额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从事调解指导、诉前调解等工作。积极探索先行调解的案件类型,法院可以根据纠纷性质、类型及特点,分流出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在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引导当事人选择调解。登记立案后,对适宜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可以通过委托调解或由法官进行调解。对不宜调解而进入诉讼的案件,通过繁简分流、速裁快审等方式快速解决。
(四)做优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1.明确设立主体,突出重点领域。按照“谁主管、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协调配合,因需设立、依法组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围绕广大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医疗卫生、道路交通、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为重点,积极推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健全金融、物流、互联网等领域调解组织,加强商事调解特别是涉外商事调解工作,确保专业性的问题得到专业化的调解。加强律师调解工作,扩大律师调解工作社会认可度。
2.充实专业力量。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3名以上专职调解员。专职调解员遵循“谁选任谁保障”“谁选任谁管理”的原则,注重选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医生、教师、专家学者等社会专业人士和退休法官、检察官、民警、司法行政干警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退休人员、高等院校法学、调解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担任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不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化水平。
3.完善工作机制。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之间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专业调解人才资源共用,形成调解合力;在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委员会与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之间建立联动机制,发挥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核心作用,增强调解实效。加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以及诉讼、仲裁的衔接联动机制,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增强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断提升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坚持统筹推进,健全调解工作体制机制
(一)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完善由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主导,乡镇(街道)、部门单位、调解组织共同参与的重大矛盾纠纷报告、风险评估、联调联动、分析研判、联席会议、考核、督查督办、责任追究等制度。推行访调、行调、诉调、检调、警调、仲调对接机制。鼓励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合,建立司法确认快速办理机制,促进调解纠纷协议履行。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人民调解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涉及给付赡养费(抚养费)、农民工工资、交通事故、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监护关系等符合法律援助的人民调解案件,法律援助应当提前介入参与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及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快速进入诉讼,预防纠纷扩大。建立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信息共享、相互协调的纠纷多元化解体系。
(二)巩固专家调解咨询机制。县(市、区)综治中心应当建立由调解专家、法律专家、医学专家、心理专家、行业领域专家、社会工作者专家等组成的专家库,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协助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参与调解工作及案件研讨,参与调解员教育培训等事务。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一支由心理学、法学、社会工作者、优秀调解员等人员组成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负责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和调解建议。
(三)健全矛盾预警防范机制。贯彻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全面落实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充分发挥调解员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和重要时段开展排查,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做好纠纷预警防范,建立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实现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工作前,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切实防范“民转刑”案件的发生。建立健全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预测预警、协调联动、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等工作机制,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工作格局。
(四)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工作,完善购买方式和程序。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的承接主体应为依法登记成立,并经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的具有从事纠纷调解条件的人民调解员协会、调解中心、各类人民调解组织等社会组织。
(五)打造能力素质提升机制。建立市级骨干培训为支撑、县级常规培训为主体、乡镇业务技能培训为具体的调解分级分类培训机制,提升调解员能力和水平。市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县(市、区)负责人民调解指导业务人员的培训;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联合人民法院,负责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专职(骨干)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年度培训,并指导乡镇(街道)培训辖区内人民调解员;乡镇(街道)牵头,组织司法所、平安办、法庭对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进行调解业务、技能技巧培训。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吸纳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员、优秀调解员、优秀法官等作为培训师资力量,提高培训质量,丰富培训内容和形式。
(六)引入科技应用创新机制。加快推进人民调解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实现组织、人员和案件信息“一张网”动态管理。探索互联网+调解新模式,利用公共法律服务“乡乡通”、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县(市、区)综治中心远程调解等平台,推行调解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实现调解在线咨(查)询、引导、受理和调解。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与网络公司开展合作,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平台联网对接,实现数据互联共享,调解在线联动,提高调解质效。
四、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各方参与工作合力
(一)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加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组织建设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纠纷预防和化解能力建设,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纠纷化解职责,指导和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2.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做好矛盾纠纷预防、排查和化解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社区)社会工作者、法律顾问、志愿者、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等,就地预防、排查、化解矛盾纠纷。
(二)政法机关履行职责,推进多元化解机制建设
1.法院履行指导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能,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加强对调解组织、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做好诉前调解的程序引导、诉调对接、司法确认等工作;健全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工作规则,完善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
2.检察机关健全检调对接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部分涉检信访案件,在遵循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对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意愿的,可以邀请相关调解组织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进一步加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分工协作。
3.公安机关健全警调对接制度,突出抓好公安派出所与基层司法所的对接,建立健全治安案件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等工作机制;建立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联合调解工作;配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和解和调解工作。
4.司法行政机关指导、推动人民调解组织网格化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建立专职调解员制度,规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培育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的衔接联动,整合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仲裁等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化解重大复杂矛盾纠纷;协调和指导行政调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健全行政调解制度,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动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化解。
(三)强化部门职责,注重协调联动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导的,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处置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应急调解机制。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建立有效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推动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工作。
2.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规范的医疗纠纷调解组织,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推进医疗责任保险,指导专业鉴定机构,规范执行医疗损害、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医疗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3.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成立土地房屋征收、物业管理调解组织。负责调解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建筑施工、物业管理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纠纷调解组织建设,推动土地纠纷调解窗口建设,建立健全土地行政争议化解体制机制,参与土地纠纷调解,严格履行征地程序,依法维护正当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5.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12315体系建设,健全完善12315消费维权网络平台运行机制,发挥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争议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消费者咨询和申诉、投诉的受理、查办、反馈等制度,全面推进消费者与企业的纠纷和解制度、消费纠纷的调解制度和申诉举报制度建设,提高消费纠纷的解决效率。
6.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金融消费纠纷非诉讼第三方调解机制,与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单位加强工作对接与业务协作。加强金融监管部门、行业协会、金融机构、金融组织之间的沟通联系和信息共享,多元化解金融消费纠纷。
7.生态环境部门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纠纷调处机制,成立环境污染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预防和化解因环境污染引发的重大疑难环境纠纷。
8.信访部门通过设立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调解室,设置信访调解窗口、建立信访矛盾绿色通道等形式,及时受理、化解信访矛盾。
(四)拓展调解工作实践路径
1.村民自治组织积极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积极推进和完善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建立协商目录,明确协商主体,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畅通群众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渠道。
2.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推动在工业园区建立工会“三师一调”调解工作室,深化“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调解和诉讼调解工作。
3.共青团组织积极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纠纷。积极推进重点青少年群体服务管理和预防犯罪工作,促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减少不和谐因素。
4.妇联组织充分发挥在家庭和社区的工作优势,积极推动调解组织建设,通过在乡镇(街道)综治工作中心建立妇女儿童维权站等,加大参与人民调解的力度,协助对婚姻家庭纠纷及涉及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案件的调处工作。
5.商会组织大力推动在开发区及各类企业较为集中的区域和大中型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推动依托商会组织建立人民调解组织,加快推动在知识产权重点区域、领域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6.新兴经济组织坚持“调解跟着矛盾走”。聚焦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支持、鼓励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在网络购物、快递物流、共享平台等新业态领域设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提升矛盾纠纷化解的专业性、精准度和整合力。组建单位要在人员、经费和办公场地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障。
五、强化组织保障,营造工作发展浓厚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调解工作、实现矛盾不上交作为依法治市的重要任务,认真研究部署,抓好落实。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动态分析和预警研判,研究解决调解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保障措施。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调解工作实际需求,建立健全以地方政府保障为主、设立单位保障为辅、社会保障为补充的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将调解工作经费列入各部门财政预算。认真落实基层调解组织工作经费和调解员工作补贴、办案补贴,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建立专职调解员最低生活补助制度,落实以案定补制度。设立调解组织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性行业性社会组织,要为调解组织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施。行业协会、商会等组建的调解组织,以组建单位保障为主。人民法院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指导。财政部门落实财政保障责任,确定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把符合条件的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调解员落实相关社会救助和抚恤政策,为做好调解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三)提升调解员待遇。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当安排调解员补贴经费。调解员补贴经费的安排和发放应考虑调解员调解纠纷的数量、质量、难易程度、社会影响大小以及调解的规范化程度,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加大对简易调解案件的补贴力度,对争议金额不大、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口头等简易方式调解或者达成调解协议能即时履行的矛盾纠纷,无需制作完整的调解案卷,在做好案件登记和固定相关影像资料后,给予适当补贴。完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方式和程序,将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服务和涉及公共利益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服务均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部门可以向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调解工作室购买人民调解服务,积极培育人民调解协会、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鼓励其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积极承接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
(四)加强宣传表扬。对调解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有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成功经验和工作成效,大力宣传调解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调解工作,为开展调解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