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提升行政执法质量,拓宽监督渠道,助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制度(试行)〉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聘任刘振等30名同志(名单附后)为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聘任期限自2024年6月至2027年6月。
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和支持监督员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虚心听取监督员对执法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提升执法水平。监督员要及时了解和掌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尤其要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重点监督,客观公正地反映我市行政执法情况。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切实做好组织联络和相关服务,认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监督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积极为监督员履行职责创造条件,有效推进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各项工作。
附件:1.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名单
2.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3.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运行流程
中共宜春市委政法委员会 宜春市司法局
宜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宜春市工商联
2024年6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名单
(30名)
刘 振 宜春市温州商会会长,市人大代表
刘飞武 宜春市吉安商会会长
黄光明 宜春国际商贸城商会会长
王 庆 宜春酒店业商会秘书长(代理会长工作)/宜春市诚信企业家商会副会长
彭再生 江西温汤佬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曾莉莉 江西金思康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 安 江西省倍特力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总监
郑煜波 宜春市金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
舒建华 宜春江特机械传动有限公司总经理
刘艳清 宜春经开区企业商会副秘书长
谢 忆 江西晓棠科技有限公司/宜春市悦轩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袁州区政协委员
柳光明 宜春银锂新能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袁州区政协委员
何 兵 江西秀江宴民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钟琪琳 江西省麒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汪 君 锦上锂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
丁光红 邻悦购生活超市总经理
徐建春 宜春市皓云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市政协委员
陈科宇 宜春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风控专员
翟清平 上饶银行宜春分行中级经济师
李淑英 枣树翰林片区网格员
李 祺 宜春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袁州区人大代表
彭 勇 宜春市自然资源局法规科科长
晏 林 宜春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负责人
赵红艳 宜春市水利局干部
李燕翔 宜春市营商环境建设办公室干部
刘 浪 袁州区人民法院干部
施远涛 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民主促进会会员
罗许生 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聂丽红 宜春市融媒体中心记者
徐少茂 江西老人与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市政协委员
附件2
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
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充分发挥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对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监督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宜春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宜发〔2022〕8号)和《全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工作任务清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监督员是指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从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人民团体、行业协会、新闻媒体、企业家代表、基层群众等各行业、各领域中聘请的兼职从事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年满25周岁,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三)遵纪守法,信用良好,无刑事处罚、行政处分、党纪处分记录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记录;
(四)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善于听取和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五)重视和支持法治政府建设,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具有政策理论水平、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监督业务能力;
(六)热心支持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能客观公正地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聘请监督员,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采取个人报名、单位推荐等方式,初步选取社会监督员人选;
(二)市司法局对拟聘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三)将拟聘人选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日;
(四)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印发聘任通知和颁发聘书。
(五)行政执法机关可共享社会监督员信息库,参与聘任社会监督员工作。
第五条 监督员在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指导下,对本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依法进行监督,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本市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应邀参加随队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三)受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委托,开展行政执法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收集反馈辖区企业法治需求,了解反映企业在执法司法活动中遇到的堵点、难点问题,及时向市委政法委提出意见建议,并应邀列席市委政法委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例会;
(五)针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执法领域向市司法局提出执法监督建议;
(六)接受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指派或行政执法机关邀请,参与行政执法机关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行政执法听证会、论证会等活动;
(七)参与监督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是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跨部门综合监管等方式,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八)承担市司法局或行政执法机关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任务。
第六条 监督员的工作纪律: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不得以权谋私或妨碍行政执法行为,不得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学习掌握与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知识;
(四)不得以社会监督员名义参加任何有损于监督员形象及未经批准、与履行职责无关的社会活动;
(五)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六)参加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相关活动,承担相应的工作;
第七条 监督员履行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人直接利益联系的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监督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市司法局决定监督员回避,或者要求监督员自行回避。
第八条 监督员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时应主动表明身份,必要时可展示监督员聘书,开展监督活动。
第九条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监督员聘任解聘、人员管理、工作开展、业务培训及其他日常业务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和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三)开展监督业务培训,为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资料和物质保障等。
(四)了解和汇总监督员对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与监督员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执法案件需要邀请监督员参与集体讨论、听证会、论证会等进行监督评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开展监督评议3个工作日前将需要的人数、评议时间、地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通知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从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联络确定参加监督评议的监督员,并通报行政执法机关。
共享监督员信息库,参与聘任监督员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可直接联系监督员,参加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步将开展情况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配合监督员开展工作,为其履行职责提供方便,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监督员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馈。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监督员在实施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违规情况,可以向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进行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监督员每届聘期为三年,聘任期满自动解聘,可以连聘连任。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宜春市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暨
法治化营商环境特邀监督员运行流程
一、启动方式
1. 建立涉企行政执法问题诉求处理“绿色通道”,企业在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过程中可向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书面材料申请监督(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由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工商联三家单位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于市工商联),市工商联(市非公企业维权服务中心)作为受理单位,受理热线:967788。
2. 行政执法机关在对企业开展行政执法活动时可发函至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主动邀请监督员参与监督。
3. 参与聘任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可直接邀请监督员参与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同步抄送市司法局备案。
4.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认为涉企行政执法案件有必要时启动。
二、组建监督小组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联席会议办公室在收到企业申请或行政执法单位主动邀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监督机制。若同意启动,则从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组建的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2—3人组成监督小组,指定1名组长,参加涉企行政执法监督,并将监督小组人员名单通报行政执法机关。
三、监督方式
1. 监督小组应邀参加随队执法、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范性文件审查以及行政执法专题调查评估等活动;
2. 监督小组应邀参加重大涉企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听证会、论证会等;
3. 监督小组应邀参加涉企行政执法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 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监督重点
1. 应邀参加执法单位随队执法,具体是指在不打扰一线执法人员正常执法活动情况下,重点对亮证执法、文明执法、调查取证规范性、执法程序正当性、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过程中精准普法、落实说理式执法、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等情况全程观摩和监督指导。
2. 应邀参加行政执法案卷评查,重点查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执法过程是否透明、执法结果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存在类案不同罚、过罚是否相当等。
3. 应邀参加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查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是否存在收取或收受当事人财物,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吃拿卡要、违法办案;违法执法、趋利执法、暴力执法、选择性执法;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4. 应邀参加规范性文件审查,重点查行政执法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歧视性对待不同市场主体、不当限制企业生产经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公平竞争。
5. 应邀参加重大涉企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听证会、论证会以及涉企行政执法专题调研等活动,发表意见和建议。
6. 日常生产生活过程中,收集和反馈涉企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结果反馈
涉企行政执法监督活动结束后,监督小组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形成书面意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收集并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反馈,监督小组意见为执法单位最后做出行政执法决定提供参考。
六、健全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
市司法局、市工商联拓宽行政执法问题线索征集方式,畅通问题线索征集渠道,为商(协)会、民营企业投诉、举报行政执法问题提供便利。市工商联对涉及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行政执法问题线索搜集汇总,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移送处理,对执法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经甄别后视情移送市纪委处理。重点对以下行政执法问题线索进行收集移送: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乱作为或慢作为;随意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其他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问题。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