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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程序

来源: 作者:admin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18-10-20 11:39:56

​申请仲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书面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可解决国内或涉外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律师的所函1份

    4、仲裁申请书(原件)3份或5份

    5、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3份或5份

    6、合同(例如: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3份或5份

    7、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3份或5份

    根据《宜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上述4-7项材料,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需要3份材料;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要5份材料。

四、办理地点

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

五、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08:00至12:00,14:30至18:00

冬季工作日:08:00至12:00,14:30至17:30

六、联系电话

0795-3199085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3、决定是否受理:(1)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2)受理,申请人预交仲裁费;

4、决定受理后,将仲裁手册等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手册等送达给被申请人;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6、组成仲裁庭,双方协议不开庭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

7、以裁决或调解形式结案,并制作裁决书或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8、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程序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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