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
一、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二、申请条件
1、有明确的、书面的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仲裁可解决国内或涉外的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三、办理材料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2、授权委托书1份
3、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或律师的所函1份
4、仲裁申请书(原件)3份或5份
5、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清单3份或5份
6、合同(例如:商品买卖合同)复印件3份或5份
7、其他证据材料复印件3份或5份
根据《宜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上述4-7项材料,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含30万元)需要3份材料;争议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需要5份材料。
四、办理地点
宜春市袁州区袁山西路28号三楼
五、办理时间
夏季工作日:08:00至12:00,14:30至18:00
冬季工作日:08:00至12:00,14:30至17:30
六、联系电话
0795-3199085
七、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2、审查材料,不齐全的由申请人进行补正;
3、决定是否受理:(1)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2)受理,申请人预交仲裁费;
4、决定受理后,将仲裁手册等相关材料送达申请人,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手册等送达给被申请人;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选定或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6、组成仲裁庭,双方协议不开庭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
7、以裁决或调解形式结案,并制作裁决书或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
8、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仲裁程序终结。